知識點: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概述
托收承付,是指根據買賣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1.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劃回方法,分郵寄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用。
2.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為1000元)。
3.托收承付的適用條件:
(1)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2)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3)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使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4)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包括鐵路、航運、公路等運輸部門簽發的運單、運單副本和郵局包裹回執)。沒有發運證件,可憑其他有關證件辦理。
(5)收付雙方辦理托收承付結算,必須重合同、守信用。
4.如果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三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三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二)托收承付的基本流程
1.托收
托收是指收款人根據買賣合同發貨后,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
收款人辦理托收,應填制托收憑證,蓋章后并附發運證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結算的有關證明和交易單證送交銀行。
收款人開戶銀行接到托收憑證及其附件后,應當按照托收范圍、條件和托收憑證填寫的要求認真進行審查。經審查無誤的,將有關托收憑證連同交易單證,一并寄交付款人開戶行。
2.承付
承付是指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行為。
(1)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其附件后,應當及時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審查核對,安排資金。
(2)承付貨款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兩種,由收付雙方商量選用,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①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為承付。
②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并在托收憑證上注明驗貨付款期限的,銀行從其規定。
(3)收款人則必須在托收憑證上加蓋明顯的“驗貨付款”字樣戳記。
(4)無論是驗單付款還是驗貨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內提前向銀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銀行提前付款,銀行應立即辦理劃款;因商品的價格、數量或金額變動,付款人應多承付款項的,須在承付期內向銀行提出書面通知,銀行據此隨同當次托收款項劃給收款人。
(三)拒絕付款的處理
1.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對于如下情況,可向銀行提出全都或部分拒絕付款:
(1)沒有簽訂買賣合同或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買賣合同款項;
(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3)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
(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有錯誤的款項。
2.外貿部門托收進口商品的款項,在承付期內,訂貨部門除因商品的質量問題不能提出拒絕付款,應當另行向外貿部門提出索賠外,如果屬前述其他情形的,可以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
3.付款人對以上情況提出拒絕付款時,必須填寫“拒絕付款理由書”,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拒絕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應引證合同有關條款,并提供有關證明,一并送交開戶銀行。
4.開戶銀行經審查,認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應實行強制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