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營企業的期限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一般項目原則上為10年至30年,特殊情況合營期限可以延長到50年。經國務院特別批準的,可以在50年以上。合營企業約定合營期限,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當在距合營期滿6個月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解散
1、合營期限屆滿。
2、合營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6、合營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清算
1、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除企業破產清算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清算外,應當成立清算委員會,由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事宜。
2、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