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發起人將經營業務納入擬發行上市公司的,該經營業務所必需的商標應進入公司,其他第三方不得再使用。( )
142、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電子化網下發行程序中,發行人應按規定向登記結算平臺發送網下配售結果數據,結算平臺據此辦理網下發行股份初始登記。( )
143、
合格投資者只能使用在登記結算公司注冊的證券帳戶進行證券公司債券的申購、受讓等投資活動。( )
144、
采用以價格為標準的“荷蘭式”招標發行國債時,以投標上的最低中標價格為承銷價格,全體投標商的中標價格是單一的。( )
145、
輔導報告作為公司申請股票發行和上市的必備文件,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申報材料均應報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 )
146、
證券公司向其他證券公司借人短期次級債務的,作為債權人的證券公司在計算自身凈資產時應當將借出的資金全額扣除。( )
147、
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的,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10%的,申報財務報表至少須包含重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 )
148、
保薦機構應當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的基礎上,根據發行人的行業、業務、融資類型不同,在不影響保薦業務質量的前提下調整、補充、完善工作底稿。( )
149、
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不需要由保薦機構保薦。( )
150、
保險公司次級債務募集人在無法按時支付利息或補償還本金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募集人實施破產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