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取得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及之后變動5%的,投資者可免于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 )
132、
上市公司最近2年連續虧損,證券交易所可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
133、
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當在投資者向審批機關報送申請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并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公告。( )
134、
根據創業板招股說明書編制的特殊要求,創業板公司披露的招股說明書應增加的附件主要包括發行人創新性專項意見。( )
135、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換股的可交換的公司債券。( )
136、
資產支持證券的內部信用增級包括但不限于備用信用證、投保和保險券方式。( )
137、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申請經并購重組委員會審核未獲通過且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的,申請人需在6個月后重新提出并購重組申請。( )
138、
上市公司配股時,其控股股東應當在配股說明書刊登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
139、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必須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立回撥機制,根據申購情況調整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的比例。( )
140、
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國有企業在改制前,首先應進行清產核資,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再進行資產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