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除金融類企業外,上市公司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
162、在發行申請通過發審會后、申請文件封卷前,保薦機構在持續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向中國證監會出具專業意見,就發審會審核后是否發生重大事項發表意見,同時應督促相關中介機構就發審會審核后是否發生重大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
163、發行人和保薦機構報送發行申請文件所有需要簽名處,均應為簽名人親筆簽名,不得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
164、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是指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新股,只指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 )
165、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新股發行、上市操作程序的規定,除申購代碼外基本一致。( )
166、提交發行新股申請文件并經受理后,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申請進入核準階段,此時保薦機構的盡職調查責任終止。( )
167、發行人和保薦機構報送發行申請文件,初次應提交原件1份,復印件2份;在提交發審委審核之前,.根據中國證監會要求的書面文件份數補報申請文件。( )
168、持續督導期屆滿,保薦機構可繼續完成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 )
169、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新股,不需要保薦機構保薦。( )
170、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刊登后至獲準上市前,擬發行公司發生重大事項的,應于該事項發生后第1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說明,保薦機構和相關專業中介機構應出具專業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