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決議半年有效;決議失效后仍決定繼續實施發行新股的,須重新提請董事會表決。( )
142、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l/2以上通過。( )
143、發行人取得核準批文后因發生重大事項或重大變化而不再符合發行條件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應督促發行人主動交回已取得的核準批文。( )
144、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最近24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30%以上的情形。( )
145、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 )
146、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應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人和成本費用的確認嚴格遵循國家有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最近2年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 )
147、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份,控股股東不需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
148、股份變動及上市公告書須在交易所對上市申請文件審查同意、且所配股票上市時刊登。( )
149、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9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
150、發行公司及其保薦機構須在刊登招股意向書摘要的當日,將招股意向書全文及相關文件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上披露,并對其內容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