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指導十六、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和處理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均以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注意:5個知識點。
1.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等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持有至到期減值準備(或壞賬準備等)
對貸款的減值不要求掌握其核算。
2.對于存在大量性質類似且以攤余成本后續計量金融資產的企業,在考慮金融資產減值測試時,應當先將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區分開來,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單獨測試未發現減值的金融資產,應當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再進行減值測試。
3.對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等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后,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應在原確認的減值損失范圍內按恢復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轉回后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計提減值準備后,價值又回升時: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4.外幣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先按外幣確定,在計量減值時再按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成為記賬本位幣反映的金額。該項金額小于相關外幣金融資產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賬面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因此,這種情況下,減值額受兩個因素影響:以外幣計價的現金流量、匯率。
5.計提減值準備后,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仍需按新的攤余成本和計算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使用的折現率計算利息收入。
補充:關于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計提
計提方法有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等。計提減值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壞賬準備";轉回時作相反分錄。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計提時的特殊要求
(1)跡象比較特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減值跡象,通常表現為兩個方面:
①大幅度下跌。幅度通常在20%及以上。
②持續性的下跌。預期短期內不會回轉,或者發行債券的債務人出現了嚴重的財務困難,短期內不會好轉。時間通常在6個月及以上。
(2)減值核算時貸方科目特殊
計提減值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鏈接】根據企業《會計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說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時,也可以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科目進行核算。
(3)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由于公允價值下降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中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余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賬務處理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注意:資產減值損失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是前期確認的累計損失,即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第二是本期的公允價值下跌,即記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科目的金額。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轉回的處理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減值準備是可以轉回的,但需要區分兩種情況:
(1)如果是持有的債券工具投資,則應在原來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轉回: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2)如果持有的是權益工具投資(如股票),則不能通過損益轉回,分錄應是: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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