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點講解二十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主要經營服裝銷售業務,方某系該公司的董事兼總經理。任職期間,方某利用職務便利代理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服裝銷售合同,將乙公司的一批服裝賣給丙公司,方某從中獲得一筆報酬。甲公司得知后提出異議。對此,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與甲公司無關,甲公司無權提出異議
B.違反法定義務,其代理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無效,該批服裝應由甲公司優先購買
C.違反法定義務,方某獲得的報酬應當歸甲公司所有
D.違反法定義務,甲公司可依法定程序罷免方某,但方某獲得的報酬歸自己所有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董事的義務。公司董事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其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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