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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師考試工程造價的計價與控制第14講

來源:233網校 2006年9月16日

(2)由工程師委托。工程師可以向其助手指派任務和委托權力。這些助手包括駐地工程師,、被任命為檢驗和試驗各項工程設備、材料的獨立檢查員。這些指派和委托應當使用書面形式,在雙方收到抄件后才生效。助手應是具有適當資質的人員,能夠履行這些任務,行使這些權力,但助手只能在授權范圍內向承包商發出指示。助手在授權范圍內做出的任何批準、校核、證明、同意、檢查、檢驗、指示、通知、建議、要求、試驗或類似行動,應具有工程師做出的行動同樣的效力。如承包商對助手的確定或者指示提出質疑,承包商可將此事項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當及時對該確定或指示進行確認、取消或者改變。 
(3)工程師的指示。工程師可在任何時間按照合同規定向承包商發出指示和實施工程和修補缺陷可能需要的附加或修正圖紙,承包商應當接受這些指示。如果指示構成—項變更,則按照變更規定辦理。一般情況下,這些指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給出的是口頭指示,在收到承包商的書面確認后兩個工作日內工程師仍未通過發出書面拒絕或進行答復,則應當確認工程師的口頭指令為書面指令。 
(4)工程師的替換。如果業主準備替換工程師,必須提前不少于42天發出通知以征得承包商的同意。如果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種權力之前需要獲得業主批準,則必須在合同專用條件中加以限制。 
3.承包商 
承包商是指其標書已被業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商是合同的當事人,負責工程的施工。 
(1)承包商的一般義務。包括: 
1)承包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工程師的指示,設計(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實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承包商應提供合同規定的生產設備和承包商文件,以及此項設計、施工、竣廠和修補缺陷所需的所有臨時性或永久性的承包商人員、貨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務。 
3)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承擔責任。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商對所有承包文件、臨時工程及按照合同要求的每項生產設備和材料的設計承擔責任,不應對其他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范負責。 
4)當工程師提出要求時,承包商應提交其建議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細節。 
(2)承包商提供履約擔保。承包商應當在收到中標函后28天內向業主提交履約擔保,并向工程師送一份副本。履約擔??梢苑譃槠髽I法人提供的保證書和金融機構提供的保函兩類。履約擔保一般為不需承包商確認違約的五條件擔保形式。履約保函應擔保承包商圓滿完成施工和保修的義務,而非到工程師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為止。但工程接收證書的頒發是對承包商按合同約定圓滿完成施工義務的證明,承包商還應承擔的義務僅為保修義務,如果雙方有約定的話,允許頒發整個工程的接收證書后將履約保函的擔保金額減少一定的百分比。業主應當在收到履約證書副本后21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商。 
在下列情況下業主可以憑履約擔保索賠: 
1)專用條款內約定的缺陷通知期滿后仍未能解除承包商的保修義務時,承包商應延長履約保函有效期而未延長;     
2)按照業主索賠或爭議、仲裁等決定,承包商未向業主支付相應款項; 
3)缺陷通知期內承包商接到業主修補缺陷通知后42天內未派人修補; 
4)由于承包商的嚴重違約行為業主終止合同。     
(3)承包商代表。承包商應當任命承包商代表,并授予其代表承包商根據合同采取行動所需的全部權力。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應當取得工程師的同意。任命后,未經工程師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銷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或者任命替代人員。 
(4)關于分包。承包商不得蔣整個工程分包。承包商應當對分包商的行為或違約負責。 
(5)安全責任。承包商應當承擔的安全責任包括: 
1)遵守所有適用的安全規則;     
2)負責有權在現場的所有人員的安全; 
3)努力清除現場和工程不需要的障礙物,以避免對人員造成危險; 
4)在工程竣工和移交前,提供圍欄、照明、保衛和看守; 
5)因實施工程為公眾和鄰近土地所有人、占用人使用和提供保護,提供任何需要的臨時工程。 
(6)中標金額的充分性。承包商應當被認為已經確信中標合同金額的正確性和充分性,中標合同金額應當包括根據合同承包商承擔的全部義務,以及為正確地實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補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關事項。 
4.指定分包商 中國注冊造價工程師考試網(www.zaojiashi.com)提供.
FIDIC《施工合同條件》用了較多篇幅介紹指定分包商。 
(1)指定分包商的概念。指定分包商是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并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業主有權將部分工程項目的施工任務或涉及提供材料、設備、服務等工作內容發包給指定分包商實施。合同內規定有承擔施工任務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業主在招標階段劃分分包合同時,考慮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內容有較強的專業技術要求,一般承包單位不具備相應的能力,但如果以一個單獨的合同對待又限于現場的施工條件或合同管理的復雜性,工程師無法合理地進行協調管理,為避免各獨立合同之間的干擾,則只能將這部分工作發包給指定分包商實施。由于指定分包商是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關系和管理關系方面與一般分包商處于同等地位,對其施工過程中的監督、協調工作納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內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應工程所需的貨物、材料、設備;設計;提供技術服務等。 
(2)對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為了不損害承包商的利益,給指定分包商的付款應從暫列金額內開支。承包商在每個月末報送工程進度款支付報表時,工程師有權要求他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給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證明。如果承包商沒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個月應得工程款的話,業主有權按工程師出具的證明從本月應得款內扣除這筆金額直接付給指定分包商。 

例13.《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關于指定分包商的表述正確的是(    )。(2004考題) 
   A.指定分包商是業主(或工程師)指定的特殊分包商 
   B.指定分包商應與業主簽訂特殊工作的分包合同 
   C.指定分包商在合同關系中與一般分包商的地位不同 
   D.選擇指定分包商的目的是為便于工程師對現場協調管理 
   E.給指定分包商的付款應從暫列金額內開支 
答案:ADE 

 (三)施工合同的進度控制 
1.開工 
一般情況下,開工日期應在承包商收到中標函后42天內開工,但工程師應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商發出開工日期的通知。承包商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內,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詳細的進度計劃。 
2.工程師對施工進度的監督 
為了便于工程師對合同的履行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以及協調各合同之間的配合,承包商每個月都應向工程師提交進度報告,說明前一階段的進度情況和施工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階段的實施計劃和準備采取的相應措施。按照合同條件的規定,工程師在管理中應注意兩點:①不論因何方應承擔責任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承包人都無權對修改進度計劃的工作要求額外支付;②工程師對修改后進度計劃的批準,并不意味承包人可以擺脫合同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3.竣工時間的延長 
承包商應當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的竣工時間內,完成整個工程和每個分項工程。可以給承包商合理延長竣工時間的條件通??赡馨ㄒ韵聨追N情況: 
(1)變更或者合同中某項工作量的顯著變更; 
(2)延誤發放圖紙; 
(3)延誤移交施工現場; 
(4)承包商依據工程師提供的錯誤數據導致放線錯誤; 
(5)不可預見的外界條件; 
(6)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跡而對施工進度的干擾; 
(7)非承包商原因檢驗導致施工的延誤; 
(8)發生變更或合同中實際工程量與計劃工程量出現實質性變化; 
(9)施工中遇到有經驗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預見的異常不利氣候條件影響; 
(10)由于傳染病或其他政府行為導致工期的延誤; 
(11)施工中受到業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擾; 
(12)施工涉及有關公共部門原因引起的延誤; 
(13)業主提前占用工程導致對后續施工的延誤; 
(14)非承包商原因使竣工檢驗不能按計劃正常進行; 
(15)后續法規調整引起的延誤; 
(16)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4.竣工檢驗 
承包商完成工程并準備好竣工報告所需報送的資料后,應提前21天將某一確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師,說明此日后已準備好進行竣工檢驗。工程師應指示在該日期后14天內的某日進行。此項規定同樣適用于按合同規定分部移交的工程。當整個工程或某區段未能通過按重新檢驗條款規定所進行的重復竣工檢驗時,工程師應有權選擇以下任何一種處理方法: 
第一,    指示再進行一次重復的竣工檢驗; 
第二,如果由于該工程缺陷致使業主基本上無法享用該工程或區段所帶來的全部利益,拒收整個工程或區段(視情況而定),在此情況下,業主有權獲得承包商的賠償; 
第三,頒發一份接收證書(如果業主同意的話),折價接收該部分工程,合同價格應按照可以適當彌補由于此類失誤而給業主造成的減少的價值數額予以扣減。 
5.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工程通過竣工檢驗達到了合同規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認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申請頒發接收證書。基本竣工是指工程已通過竣工檢驗,能夠按照預定目的交給業主占用或使用,而非完成了合同規定的包括掃尾、清理施工現場及不影響工程使用的某些次要部位缺陷修復工作后的最終竣工,剩余工作允許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內繼續完成。這樣規定有助于準確判定承包商是否按合同規定的工期完成施工義務,也有利于業主盡早使用或占有工程,及時發揮工程效益。 
工程師接到承包商申請后的28天內,如果認為已滿足竣工條件,即可頒發工程接收證書;若不滿意,則應書面通知承包商,指出還需完成哪些工作后才達到基本竣工條件。工程接收證書中包括確認工程達到竣工的具體日期。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不僅表明承包商對該部分工程的施工義務已經完成,而且對工程照管的責任也轉移給業主。 
如果合同約定工程不同區段有不同竣工日期時,每完成一個區段均應按上述程序頒發部分工程的接收證書。 
業主提前占用工程時,工程接收證書的頒發。工程師應及時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并確認業主占用日為竣工日。提前占用或使用表明該部分工程已達到竣工要求,對工程照管責任也相應轉移給業主,但承包商對該部分工程的施工質量缺陷仍負有責任。工程師頒發接收證書后,應盡快給承包商采取必要措施完成竣工檢驗的機會。 
因非承包商原因導致不能進行規定的竣工檢驗時,工程接收證書的頒發。有時也會出現施工已達到竣工條件,但由于不應由承包商負責的主觀或客觀原因不能進行竣工檢驗。如果等條件具備進行竣工試驗后再頒發接收證書,既會因推遲竣工時間而影響到對承包商是否按期竣工的合理判定,也會產生在這段時間內對該部分工程的使用和照管責任不明。針對此種情況,工程師應以本該進行竣工檢驗日簽發工程接收證書,將這部分工程移交給業主照管和使用。工程雖已接收,仍應在缺陷通知期內進行補充檢驗。當竣工檢驗條件具備后,承包商應在接到工程師指示進行竣工試驗通知的14天內完成檢驗工作。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導致缺陷通知期內進行的補檢,屬于承包商在投標階段不能合理預見到的情況,該項檢查試驗比正常檢驗多支出的費用應由業主承擔。 
6,缺陷通知期 
缺陷通知期即國內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至-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為止的日歷天數。 
(1)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內應承擔的義務。工程師在缺陷通知期內可就以下事項向承包商發布指示: 
1)將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永久設備或材料從現場移走并替換; 
2)將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工程拆除并重建; 
3)實施任何因保護工程安全而需進行的緊急工作。不論事件起因于事故、不可預見事件還是其他事件。 
(2)履約證書的頒發。履約證書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施工義務的證明,因此該證書頒發后工程師就無權再指示承包商進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辦理最終結算手續。缺陷通知期內工程圓滿地通過運行考驗,工程師應在期滿后的28天內,向業主簽發解除承包商承擔工程缺陷責任的證書,并將副本送給承包商。但此時僅意味承包商與合同有關的實際義務已經完成,而合同尚未終止,剩余的雙方合同義務只限于財務和管理方面的內容。業主應在證書頒發后的14天內,退還承包商的履約保證書。   
缺陷通知期滿時,如果工程師認為還存在影響工程運行或使用的較大缺陷,可以延長缺陷通知期推遲頒發證書,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長不應超過竣工日后的2年。 
(四)合同價格和付款 
 1。合同價格 
接受的合同款額指業主在“中標函”中對實施、完成和修復工程缺陷所接受的金額,來源于承包商的投標報價并對其確認。但最終的合同價格則指按照合同各條款的約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務后,對所有合格工程有權獲得的全部工程款。 
2.合同價格調整的原因 
最終結算的合同價與中標函中注明的接受的合同款額—般不會相等,原因有以下幾點: 
(1)合同類型特點; 
(2)發生應由業主承擔責任的事件; 
(3)承包商的質量責任;    
(4)承包商延誤工期或提前竣工; 
(5)包含在合同價格之內的暫列金額。 
3.預付款 
預付款是業主為了幫助承包商解決施工前期開展工作時的資金短缺,從未來的工程款中提前支付的一筆款項。預付款在分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支付中按百分比扣減的方式償還。自承包商獲得工程進度款累計總額(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和保留金的扣減)達到合同總價(減去暫列金額)10%那個月起扣。本月證書中承包商應獲得的合同款額(不包括預付款及保留金的扣減)中扣除25%作為預付款的償還,直至還清全部預付款。 
4.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程序 
FIDIC《施工合同條件》對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程序有詳細的規定。 
(1)工程量計量。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工程量僅是對工程的估算量,不能作為承包商完成合同規定施工義務的結算依據。每次支付工程月進度款前,均需通過測量來核實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以計量值作為支付依據。采用單價合同的施工工作內容應以計量的數量作為支付進度款的依據,而總價合同或單價包干混合式合同中按總價承包的部分可以按圖紙工程量作為支付依據,僅對變更部分予以計量。 
(2)承包商提供報表。每個月的月末,承包商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格式提交一式6份本月支付報表。內容包括提出本月已完成合格工程的應付款要求和對應扣款的確認。 
(3)工程師簽證。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報表的28天內,按核查結果以及總價承包分解表中核實的實際完成情況簽發支付證書。工程師可以不簽發證書或扣減承包商報表中部分金額的情況包括: 
1)合同內約定有工程師簽證的最小金額時,本月應簽發的金額小于簽證的最小金額,工程師不出具月進度款的支付證書。本月應付款接轉下月,超過最小簽證金額后一并支付。 
2)承包商提供的貨物或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可扣發修正或重置相應的費用,直至修整或重置工作完成后再支付。 
3)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規定進行工作或履行義務,并且工程師已經通知了承包商,則可以扣留該工作或義務的價值,直至工作或義務履行為止。 
(4)業主支付。承包商的報表經過工程師認可并簽發工程進度款的支付證書后,業主應在接到證書后及時給承包商付款。業主的付款時間不應超過工程師收到承包商的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56天。 
5.竣工結算 
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的84天內,承包商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格式報送竣工報表。工程師接到竣工報表后,應對照竣工圖進行工程量詳細核算,對其他支付要求進行審查,然后再依據檢查結果簽署竣工結算的支付證書。此項簽證工作,工程師應在收到竣工報表后28天內完成。業主依據工程師的簽證予以支付。 
6.保留金 
保留金是按合同約定從承包商應得的工程進度款中相應扣減的一筆金額保留在業主手中,作為約束承包商嚴格履行合同義務的措施之一。當承包商有一般違約行為使業主受到損失時,可從該項金額內直接扣除損害賠償費。 
(1)保留金的約定和扣除。承包商在投標書附錄中按招標文件提供的信息和要求確認了每次扣留保留金的百分比和保留金限額。每次月進度款支付時扣留的百分比一般為5%~10%,累計扣留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的2.5%~5%。從首次支付工程進度款開始,用該月承包商完成合格工程應得款加上因后續法規政策變化的調整和時常價格浮動變化的調價款為基數,乘以合同約定保留金的百分比作為本次支付時應扣留的保留金。逐月累計扣到合同約定的保留金最高限額為止。 
(2)保留金的返還。扣留承包商的保留金分兩次返還: 
第一次,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的返還。頒發了整個工程的接收證書時,將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給承包商。如果頒發的接收證書只是限于一個區段或工程的一部分,則:     
返還金額=保留金總額的一半X(移交工程區段或部分的合同價值的估算值)/(最終合同價值的估算值)X40% 
第二次,保修期滿頒發履約證書后將剩余保留金返還。整個合同的缺陷通知期滿,返還剩余的保留金。如果頒發的履約證書只限于一個區段,則在這個區段的缺陷通知期滿后,并不全部返還該部分剩余的保留金: 
返還金額=保留金總額的一半X(移交工程區段或部分的合同價值的估算值)/(最終合同價值的估算值)X40% 
合同內以履約保函和保留金兩種手段作為約束承包商忠實履行合同義務的措施,當承包商嚴重違約而使合同不能繼續順利履行時,業主可以憑履約保函向銀行獲取損害賠償;而因承包商的一般違約行為令業主蒙受損失時,通常利用保留金補償損失。履約保函和保留金的約束期均是承包商負有施工義務的責任期限(包括施工期和保修期)。保留金保函代換保留金。當保留金已累計扣留到保留金限額的60%時,為了使承包商有較充裕的流動資金用于工程施工,可以允許承包商提交保留金保函代換保留金。業主返還保留金限額的50%,剩余部分待頒發履約證書后再返還。保函金額在頒發接收證書后不遞減。 
7.最終結算 
最終結算是指頒發履約證書后,對承包商完成全部工作價值的詳細結算,以及根據合同條件對應付給承包商的其他費用進行核實,確定合同的最終價格。 
頒發履約證書后的56天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最終報表草案,以及工程師要求提交的有關資料。最終報表草案要詳細說明根據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價值和承包商依據合同認為還應支付給他的任何進一步款項,如剩余的保留金及缺陷通知期內發生的索賠費用等。 
工程師審核后與承包商協商,對最終報表草案進行適當的補充或修改后形成最終報表。承包商將最終報表送交工程師的同時,還需向業主提交一份“結清單”進一步證實最終報表中的支付總額,作為同意與業主終止合同關系的書面文件。工程師在接到最終報表和結清單附件后的28天內簽發最終支付證書,業主應在收到證書后的56天內支付。只有當業主按照最終支付證書的金額予以支付并退還履約保函后,結清單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賠權也即行終止。 


例14.《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關于承包商的索賠權終止的時間規定是(    )。 
   A.頒發移交證書后,索賠權即行終止 
   B.頒發解除缺陷證書后,索賠權即行終止 
   C.頒發履約證書后,索賠權即行終止 
   D.結清單生效后,索賠權即行終止 
答案:D 

(五)有關爭端處理的規定 
1.對爭端的理解 
對爭端應作廣義的理解,當事人對合同條款和合同的履行的不同理解和看法都是爭端。凡是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成立的時間、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違約的責任,以及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發生的爭端,均應包括在內;也包括對工程師的任何意見、指示、決定、證書或估價方面的任何爭端。 
2.爭端發生后業主和承包商應采取的措施 
(1)應將爭端提交給工程師。不論爭端產生在哪一個階段,也不論是在否認合同有效或合同在其他情況下終止之前還是之后,此類爭端事宜應首先以書面形式提交給工程師,并將副本提交給另一方。這樣,能夠使工程師盡早了解爭端的內容及當事人的看法。 
(2)承包商應繼續進行施工。除非合同已被否認或被終止,在任何情況下,承包商都應以應有的精心繼續進行工程施工,而且承包商和業主應立即執行工程師做出的每一項此類決定o 
3.工程師對爭端的決定 
如果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產生爭端,并且問題得不到澄清以使雙方滿意,雙方中任何一方可立即將此爭端提交工程師,要求其做出決定。由工程師做出決定,可以較快、較經濟地解決爭端,應當首先采用。工程師則應當在收到有關爭端文件后84天內將其決定通知業主和承包商。 
如果工程師已將他對爭端所作的決定通知了業主和承包商,而業主和承包商在收到工程師有關此決定的通知70天后(包括70天),雙方均未發出要將該爭端提交仲裁的通知,則該決定將被視為最后決定,并對業主和承包商雙方均有約束力。 
對于具有法律性質的爭端,工程師最好在聽取法律咨詢后作決定。 
4.爭端裁決委員會的裁決 
如果雙方對工程師的決定不滿,可以將爭端提交爭端裁決委員會(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DAB)。爭端裁決委員會是根據投標函附錄中的規定設立的,由1人或者3人組成(具體由投標函附錄中規定)。若爭端裁決委員會成員為3人,則由合同雙方各提名一位成員供對方認可,雙方共同確定第三位成員作為主席。如果合同中有爭端裁決委員會成員的意向性名單,則必須從該名單中進行選擇。合同雙方應當共同商定對爭端裁決委員會成員的支付條件,并由雙方各支付酬金的一半。 
爭端裁決委員會在收到書面報告后84天內對爭端做出裁決,并說明理由。如果合同一方對爭端裁決委員會的裁決不滿,則應當在收到裁決后的28天內向合同對方發出表示不滿的通知,并說明理由,表明準備提請仲裁。如果爭端裁決委員會未在84天內對爭端作出裁決,則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在84天的期滿后的24天內向對方發出要求仲裁的通知。如果雙方接受爭端裁決委員會的裁決,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發出表示不滿的通知,則該裁決將成為最終的決定。 
爭端裁決委員會的裁決做出后,在未通過友好解決或者仲裁改變該裁決之前,雙方應當執行該裁決。 
5.爭端的友好解決 
在合同發生爭端時,如果雙方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這比通過仲裁、訴訟程序解決爭端好得多。這樣既能節省時間和費用,也不會傷害雙方的感情,使雙方的良好合作關系能夠得以保持。事實上,在國際工程承包合同中產生的爭端大都可以通過友好協商得到解決。在合同—方發出對爭端裁決委員會裁決不滿的通知后,必須經過56天才能申請仲裁。這56天的時間是留給爭端的友好解決的。 
6。爭端的仲裁 
當事人在仲裁與訴訟中只能選擇一種解決方法,因此,該規定實際決定了合同當事人只能把提交仲裁作為解決爭端的最后辦法。 
在仲裁制度上,國際上的通行做法都是規定仲裁機構的裁決是終局性的,當事人無權就仲裁機構的裁決向法院起訴。 
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機構無權強制執行。 
如果爭執雙方沒有另外的協議,仲裁可以在當事人將此爭端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也就是表示不滿的通知)發出后56天后開始。 
在工程竣工前后均可訴諸仲裁。但在工程進行過程中,業主、工程師、承包商各自的義務不得以仲裁正在進行為理由而加以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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