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
1.(1)B【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第2款規定,期貨公司在客戶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允許客戶開倉交易或者繼續持倉,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
(2)A【解析】審查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是否透支交易,應當以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比
例為標準。
(3)C【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2條第2款規定,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未按約定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客戶透支發生的擴大損失,期貨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80%。
(4)A【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3條第2款規定,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而客戶未及時追加保證金,客戶要求保留持倉并經書面協商一致的,對保留持倉期間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穿倉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2.C【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13條、第15條和第16條規定,信達期貨公司董事會可以依據第13條第1款和第4款規定免除吳某首席風險官的職務,但應當根據第16條規定提前通知吳某本人,并按規定將免職事由、首席風險官履職情況及替代人選名單書面報告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3.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85條和《刑法》第180條的規定,甲不屬于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因此其從事的期貨交易不屬于內幕交易,不構成犯罪。
4.ABCD【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16條規定,信達期貨公司董事會免除吳某的職務,應提前通知吳某本人,并按規定將免職事由、首席風險官履職情況及替代人選名單書面報告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5.B【解析】根據《刑法》第167條、第168條和第169條的規定,題干所述四種犯罪的共同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6.B【解析】根據規定,證券公司介紹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開戶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其期貨賬戶信息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據此規定,選項8說法正確。
7.(1)B【解析】根據《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26條的規定,趙某的行為屬于“貶低或詆毀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期貨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ACD【解析】根據《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42條的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受到紀律懲戒的,中國期貨業協會將紀律懲戒信息錄入協會從業資格數據庫。另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應當自對期貨從業人員作出紀律懲戒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有關派出機構報告,并及時在協會網站公示。(3)A【解析】根據《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44條的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對紀律懲戒不服的,可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申訴委員會申訴,申訴委員會作出的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4)B【解析】根據《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43條的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受到訓誡、公開譴責和暫停從業資格的紀律懲戒的,應當參加中國期貨業協會組織的專項后續職業培訓。
(5)AB【解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趙某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財產,構成犯罪的,對此,中國期貨業協會應該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AB【解析】根據《關于發布<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的通知》第18條的規定,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時,應當向客戶明示其與期貨公司的介紹委托關系,解釋期貨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風險,不得作獲利保證、共擔風險等承諾,不得虛假宣傳.誤導客戶。據此,排除選項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