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期貨法律法規》沖刺試卷(八)
一、單項選擇題
1.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2.C【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9條第2款規定,期貨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業務范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3.B【解析】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29條第3款規定,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
4.B【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38條第2款規定,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
5.A【解析】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39條第1款規定,期貨交易的交割,由期貨交易
所統一組織進行。
6.B【解析】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在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利用內幕信息從事期貨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期貨交易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7.D【解析】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8.B【解析】期貨合約,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
9.A【解析】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決定使用保障基金,對不能清償的投資者保證金損失予以補償。
10.D【解析】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21條規定,使用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前,中國證監會和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期貨公司核實投資者保證金權益及損失,積極清理資產并變現處置,應當先以自有資金和變現資產彌補保證金缺口。
11.D【解析】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21條規定,使用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前,中國證監會和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期貨公司核實投資者保證金權益及損失,積極清理資產并變現處置,應當先以自有資金和變現資產彌補保證金缺口。不足彌補或者情況危急的,方能決定使用保障基金。
12.B【解析】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機構投資者以個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而遭受保證金損失的,按照機構投資者補償規則進行補償。
13.C【解析】期貨交易所對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20年。
14.C【解析】期貨交易所應當對違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行為制定查處辦法,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15.D【解析】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收購本期貨交易所股份、股東轉讓所持股份或者對其股份進行其他處置,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16.D【解析】期貨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但應當首先用于保證期貨交易場所、設施的運行和改善。
17.C【解析】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102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每一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18.B【解析】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每一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有關經營情況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執行情況的季度工作報告。
19.A【解析】中國證監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提示。
20.B【解析】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在期貨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期貨公司應當自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其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21.C【解析】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80條規定,期貨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其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
22.C【解析】期貨公司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其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23.A【解析】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
24.A【解析】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經營條件的期貨公司營業部,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有權依法關閉該營業部。
25.C【解析】期貨公司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處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26.A【解析】期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27.B【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摞計3次被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8.C【解析】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29.D【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第18條規定,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提出辭職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期貨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
30.A【解析】期貨公司從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應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取得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
31.D【解析】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從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32.D【解析】期貨公司未按期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或者報送的風險監管報表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限期報送或者補充更正。
33.A【解析】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觸及預警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對公司的影響程度進行評估。
34.C【解析】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的介紹業務活動實行監督管理。35.B【解析】期貨從業人員與投資者或所在機構發生糾紛而無法自行合理解決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提請期貨業協會進行調解。
36.B【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因實物交割發生糾紛的,期貨交易所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37.C【解析】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由確定管轄。
38.D【解析】《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39.A【解析】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指根據股指期貨的產品特征和風險特性,區別投資者的產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審慎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監管制度安排。
40.B【解析】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1.C【解析】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司對期貨公司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情況進行核查驗證。
42.A【解析】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43.B【解析】單位犯期貨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4.C【解析】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45.B【解析】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46.C【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12條第1款的規定,期貨公司取得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后,應當向期貨交易所申請相應結算會員資格。
47.B【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第13條的規定,只取得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期貨公司,可以向期貨交易所申請非結算會員資格。
48.C【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18條的規定,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客戶權益總額的6%。
49.A【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18條的規定,期貨公司凈資本按營業部數量平均折算額不得低于人民幣300萬元。
50.C【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18條的規定,期貨公司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51.B【解析】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21條的規定,從事全面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客戶權益總額與其代理結算的非結算會員權益或者非結算會員客戶權益之和的6%。
52.D【解析】根據《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6條的規定,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流動資產余額不低于流動負債余額(不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客戶委托管理資金)的150%。
53.B【解析】根據《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6條的規定,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凈資本不低于凈資產的70%。
54.A【解析】根據《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9條的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必須及時向投資者披露發生沖突的可能性及有關情況,并盡量避免沖突;當無法避免時,應當確保投資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55.C【解析】根據《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32條的規定,當期貨從業人員與其所服務的投資者存在利益沖突或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提供期貨業務服務時,應當通過所在機構及時與投資者協商,采取更換從業人員或其他辦法予以妥善解決。
56.C【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第2款的規定,期貨公司在客戶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允許客戶開倉交易或者繼續持倉,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
57.B【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第3款的規定,審查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是否透支交易,應當以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比例為標準。
58.C【解析】《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59.B【解析】根據《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第4條的規定,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自然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湖貨交易編碼。
60.B【解析】根據《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第5條的規定,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