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連帶責任?書中也作了說明,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在同一債權債務關系中兩個以上的債務人中,任一債務人都負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可以請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請求全部履行,負有連帶責任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對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來拒絕部分或全部履行債務。連帶債務人中一個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后,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義務即行解除。但是,對連帶債務人內部關系而言,根據其內部約定,債務人清償債務超過其應承當份額的,有權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
對于連帶責任的含義,考生一定要好好體會。現在再來分析一下上面法條之間的關系。從合同關系上看,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商之間存在總承包合同,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存在分包合同,而建設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卻是什么合同關系也沒有。所以,要是依據合同關系來看,如果分包商工程質量出了問題,建設單位是不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商予以賠償的。但是,根據上面的法條,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就分包工程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樣一來,如果分包商的工程質量出了問題,建設單位就可以越過總承包商而直接要求分包商承擔賠償責任。此時所依據的就不是合同關系了,而是法律。
10.禁止型考點
書中有一些禁止型的規定,這些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因為既然是禁止的,就意味著是加以強調的。違背了就是違法,所以,對于這樣的知識點考生也要予以注意。例如,書中關于保證人的禁止性規定:
“保證人須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公民。下列單位不可以作保證人
1)國家機關不得作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而進行的轉貸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但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在授權內提供保證。“
對于這樣的知識點,考生應該在理解的基礎上來記憶。為什么不允許學校作為保證人?因為作保證人是有風險的。學校一般都是公益性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具備完全市場經濟主體資格,因此不宜作為保證人。如此以來,這樣的禁止性知識點就很容易掌握了。
三、泛讀
精讀需要大量的時間,考生沒有時間也沒有必要看的遍數。兩遍精讀之后應該進行泛讀了。所謂泛讀,指的就是只看重點的內容,而不去字斟句酌去讀每一個句子了。由于有了前面精讀的基礎,并已在書上標注出了重點,考生們在泛讀的時候只要注意看重點內容就可以。只有對于尚不能理解的部分才有必要進一步去讀后面的詳細文字。泛讀應該是跳躍性的、精進性的,每泛讀一次都應該減少需要泛讀的部分,以至于后面的泛讀只需要看一下提綱和目錄就可以了。這樣可以既能抓住重點又能節約大量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