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基金種類放寬
當前我國開放式基金銷售費用涵蓋申(認)購費、贖回費、轉換費、銷售服務費、增值服務費和客戶服務費(尾隨傭金)等多種類型,但由于全行業對同一類產品約定的收費模式、收費水平幾無差異,各銷售機構銷售同一類產品的收費幾近一致,而這種定價機制、費率水平及銷售機構盈利模式等已經逐步出現了一些影響市場化競爭的問題。
新的《費用規定》明確,基金管理人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認購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可以收取申購費。認購費和申購費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額發售或者申購時收取的前端收費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的后端收費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前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申購(認購)金額的數量適用不同的前端申購(認購)費率標準。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后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持有期限適用不同的后端申購(認購)費率標準。對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購(認購)費用。
《費用規定》還拓展了適用范圍,將《費用規定》的適用范圍明確為依據《基金法》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費用規定》將于201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施行之日起新注冊的基金銷售費用結構、水平適用新發布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施行之日前已注冊的基金,其銷售費率結構、水平等的調整將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定程序自行確定。
懲罰性贖回費或擠出基金水分
據了解,新規為引人注意的焦點在于要求對持續持有期少于6個月的贖回行為強制征收不低于0.5%的懲罰性贖回費,以避免短期頻繁交易對長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損害,鼓勵長期投資,同時將該費用按照不同比例計入基金財產。考慮到不同基金產品的交易特性和收益特征,強制性懲罰性贖回費規定目前只適用于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級基金、指數基金、短期理財產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證監會相關人士稱,此項調整雖然增加了短期投資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于補償基金財產,是對長期投資人權益的有效保護。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成立新基金一般需要大量的首募資金來拉規模,基金公司會讓銀行、保險、券商等其他金融機構提供一些資金充量,約定基金成立一段時期之后就退出去。長期以來,這些“幫忙資金”一直是新基金發行泡沫和基金年末沖規模的背后推手。
海通證券(600837,股吧)基金分析師王廣國認為,實施懲罰性贖回費將抑制新基金發行中的泡沫及基金年末沖規模沖動,鼓勵長期投資,對基金行業是一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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