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韓平報道: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了修改后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該項規定將在8月1日建軍節開始實行。新規除允許基金管理公司在產品設計之初,根據各自提供的服務與產品的差異,進行差異化的收費外,另一大亮點是,允許基金管理公司與符合條件的各銀行的分行達成銷售協議。此前所有的基金銷售,基金公司都必須與總行進行談判,導致銷售機構之間的競爭不足,基金銷售費用長期居高不下。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根據新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產品設計時自主采用多種收費模式和收費水平,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服務進行差異化收費,鼓勵各類市場參與主體市場化競爭。此外,為鼓勵投資者樹立長期投資的理念,《費用規定》對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購(認購)費用;對持續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0.5%的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少于6個月的贖回行為強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贖回費。后兩項收費所得全部計入基金財產。
該發言人表示,考慮到不同基金產品的交易特性和收益特征,強制性懲罰性贖回費規定只適用于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級基金、指數基金、短期理財產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此項調整雖然增加了短期投資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于補償基金財產,是對長期投資人權益的有效保護。業內人士認為,此項規定還可以有效地規避基金公司追逐首發規模,動員“幫忙”資金認購的不良風氣。
此外,《費用規定》取消了基金管理人只能與基金銷售機構總部簽訂銷售協議的限制,支持符合條件的基金銷售分支機構與基金管理人員簽署銷售協議并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
?γ????? | ??? | ???? | ???? | ?? ?? |
?????????????????????VIPVIP?? | ????? | ??200 | ???? | |
??????????????????????? | ????? | ??150 | ???? | |
????????????????????? | ????? | ??1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