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
企業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等。
1.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現金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現金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2)現金保管人對于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
(3)對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5)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2.企業將貨幣性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作為存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因金融機構清算而發生的存款類資產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企業存款類資產的原始憑據;
(2)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機構清算后剩余資產分配情況資料。
★金融機構應清算而未清算超過三年的,企業可將該款項確認為資產損失,但應有法院或破產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證明。
3.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1)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2)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3)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4)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5)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6)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7)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二)非貨幣性資產損失稅前扣除
企業非貨幣資產損失包括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在建工程損失、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等。
1.對企業盤虧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3)存貨盤點表;
(4)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
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2)固定資產盤點表;
(3)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4)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5)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2.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3)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4)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3)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4)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5)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3.對企業被盜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被盜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2)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3)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固定資產被盜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2)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3)涉及責任賠償的,應有賠償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為其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確定依據;
(2)工程項目停建原因說明及相關材料;
(3)因質量原因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和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應出具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工程物資發生損失,可比照存貨損失的規定確認。
5.企業由于未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使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其賬面凈值大于變賣價值的差額,可認定為資產損失,按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抵押合同或協議書;(2)拍賣或變賣證明、清單;(3)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6.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損失,應提交以下證據備案:
(1)會計核算資料;
(2)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3)技術鑒定意見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的書面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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