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資損失的確認
企業投資損失包括債權性投資損失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
1.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下列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1)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2)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3)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4)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5)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后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后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6)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準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2.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2)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3)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4)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5)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1)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2)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4)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5)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6)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7)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8)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3.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營業執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失蹤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應出具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等的證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4.企業委托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款,或委托其他經營機構進行理財,到期不能收回貸款或理財款項,按照關于投資損失稅前扣除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6.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7.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1)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2)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3)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4)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5)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6)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四)其他資產損失的確認
1.企業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其出售價格低于計稅成本的差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資產處置方案、各類資產作價依據、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出售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計稅基礎等確定依據。
2.企業正常經營業務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現操作不當、不規范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
3.企業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兩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情況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損失原因證明材料。
4.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5.企業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于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相關鏈接】資產損失的增值稅相關規范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自然災害造成的原材料的損失,其增值稅進項稅額仍可繼續抵扣。
類型 |
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外購貨物的非正常損失 |
損失貨物的賬面價值×適用稅率 |
取得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的外購貨物的非正常損失 |
損失貨物的賬面價值÷(1-13%)×13% |
采購成本中所含運費 |
采購成本所含運費÷(1-7%)×7% |
在產品、產成品非正常損失 |
賬面價值(在產品、產成品所耗外購貨物或勞務成本/在產品、產成品總成本)×適用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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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專題: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專題 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課后章節練習及答案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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