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產損失的定義
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上述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教師提示】會計中資產減值準備不同于稅法中所認可的資產損失。
在會計核算中所認定的資產盤虧、報廢、毀損等損失,也必須依據稅法的管理規范得到稅務部門的認可方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原則
(一)管理基本原則
1.實際資產損失與法定資產損失
實際資產損失 |
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 |
法定資產損失 |
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資產,但符合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 |
2.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年度
一般規定 | |
實際資產損失 |
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
法定資產損失 |
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
特殊規定 | ||
實際資產損失 |
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 |
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 |
法定資產損失 |
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上述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二)申報管理
清單申報 |
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 |
專項申報 |
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2.除上述規定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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