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營者集中的概念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之間通過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資產、委托經營或聯營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與被控制狀態。
經營者集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合并。經營者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結合為一個經營者的法律行為。
(2)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3)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二)經營者集中的分類
橫向集中 |
是指因生產或銷售同類產品,或者提供同種服務而具有相互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的集中。 |
縱向集中 |
是指同一產業中處于不同階段,彼此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但有買賣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的集中,亦即某種產品的賣方和買方之間的集中或上游經營者與下游經營者間的集中。 |
混合集中 |
是指生產經營的產品或服務彼此沒有關聯的經營者之間的集中。參與混合集中的經營者之間既不存在競爭關系也不存在買賣關系,即跨行業的經營者集中,如一個移動電話制造商與一個房地產商之間的集中。 |
1.在積極效果方面
(1)經營者集中有利于實現規模經濟,提高經濟效率。
(2)經營者集中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
(3)經營者集中有利于優化市場競爭環境。
2.在消極效果方面
(1)橫向集中必然減少相關市場中的競爭者數量,并且極易造就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而加大經營者達成橫向壟斷協議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風險。
(2)縱向集中有可能產生阻礙市場進入的限制性效果。
(四)《反壟斷法》對經營者集中的規制模式
經營者集中申報制度主要分為三種模式:強制的事前申報、強制的事后申報和自愿申報。我國采取的是強制的事前申報,是指法律要求當事人在實施集中前必須事先向反壟斷法執法機構申報,待執法機構審查批準后才可實施集中的制度。
(五)我國關于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控制的主要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