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的實施機制,是指出現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或應由反壟斷法控制的經營者集中行為時,實現反壟斷法律規制、維護競爭秩序的機制。
(一)反壟斷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我國的反壟斷法實施機制以行政實施為主,因此,《反壟斷法》主要規定了違法者的行政責任,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形式。
2.民事責任
反壟斷法上的民事責任,既可以基于非法壟斷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而產生,也可以基于合同因違反反壟斷法而無效產生。非法壟斷行為的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向有關當事人主張民事責任。
被告實施壟斷行為,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查明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相關考點】根據《合同法》,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繼續履行、補救措施、損害賠償三種方式。
3.刑事責任
(二)反壟斷行政執法
反壟斷行政執法行為主要包括兩個基本類型:一是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構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調查;二是反壟斷執法機構對經營者集中的審查。
1.反壟斷機構
反壟斷執法機構 |
國家工商局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 |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相應的機構,依法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
國家發改委負責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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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反壟斷審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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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委員會 |
不是執法機構,是關于反壟斷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 |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2)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3)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和資料;
(4)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5)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3.反壟斷調查程序
(1)立案。反壟斷法執法機構可依舉報人舉報對涉嫌壟斷行為立案調查,也可依職權主動立案。
(2)調查。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3)處理。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后,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可以向社會公布。
4.經營者承諾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后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1)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
(2)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于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三)反壟斷民事訴訟
與普通民事訴訟相比,反壟斷民事訴訟在原告資格、管轄、舉證責任、訴訟時效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為此,《反壟斷司法解釋》對有關問題進行了釋明。
1.原告資格
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以及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壟斷民事訴訟。
2.民事訴訟與行政執法的關系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專家在訴訟中的作用
(1)專家出庭就專門問題進行說明。在反壟斷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相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
(2)專家出具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委托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的專家的產生有兩個途徑:一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二是經當事人申請或因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4.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起算。因壟斷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侵害之日起計算。
【相關考點】《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開始計算。
(2)訴訟時效的中斷。原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被訴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從舉報之日起中斷。
①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決定終止調查的,訴訟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終止調查之日起重新計算。②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后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計算。
(3)持續性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抗辯。原告起訴時被訴壟斷行為已經持續超過2年,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損害賠償應當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