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實體標準
(一)一般標準
我國反壟斷法將“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作為經營者集中審查的一般標準。
(二)經濟分析中應考慮的因素
(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2)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三)抗辯制度
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