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壟斷協議及其法律規制
一、壟斷協議的概念、特征與分類
(一)概念及特征
壟斷協議,也稱限制競爭協議、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壟斷協議具有以下特征:
1.壟斷協議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
2.壟斷協議的表現形式多樣化。壟斷協議為廣義概念,泛指當事人之間通過意思聯絡并取得一致后而形成的協議、決定和其他協同行為。
(1)“協議”與合同法意義上的協議相同,既包括書面協議,也包括口頭協議。
(2)“決定”則是指企業集團、其他形式的企業聯合組織以及行業協會等要求其成員企業共同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決議。
(3)“其他協同行為”則指經營者雖然沒有達成協議,也沒有可供遵循的決定,但相互間通過意思聯絡,共同實施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調、合作行為。
3.壟斷協議排除、限制競爭。
(二)分類
1.橫向壟斷協議與縱向壟斷協議
(1)橫向壟斷協議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協議,如生產相同產品的經營者達成的固定產品價格的協議。
(2)縱向壟斷協議是指同一產業中處于不同市場環節而具有買賣關系的企業通過共謀達成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協議,如產品生產商與銷售商之間關于限制轉售價格的協議。
2.價格壟斷協議與非價格壟斷協議
(1)價格壟斷協議即指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2)除價格壟斷協議以外的其他壟斷協議為非價格壟斷協議。
二、反壟斷法禁止的橫向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協議
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協議,也稱價格卡特爾。實踐中,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協議的表現形式多樣。
1.最簡單、最基本的方式如經營者之間通過協議統一確定、維持商品的價格,或統一提高商品價格。
2.也有的表現為非絕對地限制經營者的定價自由,而是對經營者定價過程設定統一的限制條件,從而實現固定價格、限制競爭的目的。根據《反價格壟斷規定》,上述限制條件主要包括:
(1)固定或者變更價格變動幅度;
(2)固定或者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
(3)使用約定的價格作為與第三方交易的基礎;
(4)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
(5)約定未經參加協議的其他經營者同意不得變更價格等。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的協議
1.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的協議,可統稱為限制數量協議,是指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通過限制相關市場上商品的生產或銷售數量,間接控制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
2.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不得就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以限制產量、固定產量、停止生產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種、型號的生產數量;
(2)以拒絕供貨、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銷售數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種、型號的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協議
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壟斷協議,也稱劃分市場協議。
1.劃分地域即經營者約定各自在銷售或采購市場上的地域范圍,相互不跨區銷售或采購。
2.劃分客戶是指經營者約定各自的采購或銷售對象,互不向他方的客戶銷售或采購。
3.劃分產品則是通過約定各自經營的產品類型來實現互不競爭。
4.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劃分商品銷售地域、銷售對象或者銷售商品的種類、數量;
(2)劃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關設備等原材料的采購區域、種類、數量;
(3)劃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關設備等原材料的供應商。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協議
1.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協議,限制了經營者通過創新開展的競爭,保護了落后,嚴重傷害市場的創新能力,降低了效率,損害了消費者福利。
2.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達成如下壟斷協議:
(1)限制購買、使用新技術、新工藝;
(2)限制購買、租賃、使用新設備;
(3)限制投資、研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4)拒絕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5)拒絕采用新的技術標準。
(五)聯合抵制交易
1.聯合抵制交易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聯合起來,共同拒絕與其他的特定經營者進行交易的行為。
2.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聯合抵制交易達成以下壟斷協議:
(1)聯合拒絕向特定經營者供貨或者銷售商品;
(2)聯合拒絕采購或者銷售特定經營者的商品;
(3)聯合限定特定經營者不得與其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三、反壟斷法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
與橫向壟斷協議發生在處于生產或者銷售鏈條中的同一環節的經營者之間不同,縱向壟斷協議發生在處于不同的生產經營階段或者環節的經營者之間,即上下游經營者之間。《反壟斷法》將其表述為“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壟斷協議。
(一)縱向壟斷協議的主要表現形式
1.維持轉售價格協議
2.地域或客戶限制協議
3.排他性交易協議
(二)縱向壟斷協議的經濟效果
1.消極效果
(1)促成價格卡特爾。
(2)導致市場進入障礙
2.積極效果
(1)減少“搭便車”。
(2)克服銷售商加價,提升消費者福利。
(3)改善售后服務。
(4)有利于經營者的市場進入。
(三)《反壟斷法》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
1.只有那些對競爭和效率的消極效果明確大于積極效果的縱向壟斷協議才被法律認定為非法。
2.我國《反壟斷法》列舉了三種受到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形式: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四、壟斷協議的豁免
(一)豁免的概念及其與適用除外的區別
1.豁免是反壟斷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指對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由于其滿足一定的條件,而不受反壟斷法禁止。
2.豁免與適用除外是完全不同的兩個制度。反壟斷法上的適用除外是指將特定領域排除在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根本不予適用;而豁免則是在適用反壟斷法過程中,發現某些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禁止。
(二)可被《反壟斷法》豁免的壟斷協議類型
1.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這類壟斷協議也稱為技術性卡特爾。由于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耗資和風險巨大,個別企業難以承受,因此,企業間就此達成合作協議可以得到豁免。
2.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這類壟斷協議也稱為標準化卡特爾和專業化卡特爾。
3.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這類壟斷協議也稱中小企業合作卡特爾。為了提高中小企業的經營效率,增強它們的競爭力,中小企業之間在生產、融資、研發、采購等領域達成的合作協議,可豁免于反壟斷法。
4.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此類協議因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被豁免。
5.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此類協議也稱為“不景氣卡特爾”或“結構危機卡特爾”。
6.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此類協議主要表現為出口卡特爾。出口卡特爾是指國內經營者為了確保或促進產品出口,就出口商品價格和國際市場劃分等達成的限制競爭協議。
7.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壟斷協議豁免的附加條件
對于上述第一至第五項壟斷協議的豁免,反壟斷法要求經營者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五、“其他協同行為”的認定
(一)價格性其他協同行為的認定
對于價格壟斷協議中的“其他協同行為”的認定,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1)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具有一致性;
(2)經營者進行過意思聯絡。
(二)非價格性其他協同行為的認定
認定其他協同行為,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經營者的市場行為是否具有一致性;
(2)經營者之間是否進行過意思聯絡或者信息交流;
(3)經營者能否對一致行為作出合理的解釋。
可見,在我國的反壟斷行政執法中,“價格性其他協同行為”的認定標準比“非價格性其他協同行為”的認定標準低,因此對涉嫌違法行為人來說也更為嚴厲。
六、對行業協會組織實施壟斷協議的規制
法律禁止的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從事壟斷協議的行為具體包括:(1)制定、發布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行業協會章程、規則、決定、通知、標準等;(2)召集、組織或者推動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協議、決議、紀要、備忘錄等。
七、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經營者因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業協會違反反壟斷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八、寬恕制度
所謂寬恕制度,是指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其寬大處理,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其處罰。
(一)“重要證據”的界定
向執法機構提供有關壟斷協議的重要證據,是參與壟斷協議經營者獲得寬大處理的必要條件。
1.(從工商管理部門的角度)所謂“重要證據”應當是能夠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啟動調查或者對認定壟斷協議行為起到關鍵性作用的證據,包括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涉及的產品范圍、達成協議的內容和方式、協議的具體實施情況等。
2.(從發改委的角度)“重要證據”界定為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價格壟斷協議具有關鍵作用的證據,并未把對啟動調查具有關鍵性作用的證據列入。
由此可見,執法機構查處價格壟斷協議時,其對寬恕制度中重要證據的認定標準要比查處非價格壟斷協議時嚴格。
(二)區分情況減免處罰的具體規則
1.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對第一個主動報告所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提供重要證據并全面主動配合調查的經營者,免除處罰;對主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所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其他經營者,酌情減輕處罰;對壟斷協議的組織者,不適用寬恕的規定。
2.根據《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一個主動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免除處罰;第二個主動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減輕處罰;其他主動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