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意思表示
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兩個方面。
(1)意思主要是指當事人欲使其內心意思發生法律上效力的效果意思。而表示則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于外部,為行為相對人所了解。
(2)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況下,默示狀態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如《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2.意思表示可以分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
如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債務免除、授予代理權、合同解除等 |
原則上必須當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才能生效 | |
①對話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處于客觀上可以了解的時候發生效力。 | |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
如遺囑行為、拋棄動產等 |
于意思表示完成時即可產生法律效力 |
3.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過傳達人傳達的,則由于傳達人沒有轉達或者推遲轉達意思表示的風險,由表意人承擔。另外,向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發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須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作出的意思表示法律行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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