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撤銷權
1.撤銷權是權利人以其單方的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的權利。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故依撤銷權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
2.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撤銷。
3.撤銷權人變更或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請求人是否有撤銷權,須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
4.具有撤銷權事由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即屬于不變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相關考點】《合同法》就合同的效力問題規定了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四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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