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無權代理的后果
1.本人的追認
(1)《民法通則》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合同法》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一旦本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就確定地轉化為無效民事行為,由各方當事人按照過錯程度承擔法律責任。
2.相對人的保護
(1)催告。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2)撤銷權。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
①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無代理權,則不能行使撤銷權。
②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本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無撤銷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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