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三、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二
(二)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程序
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 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納方公司作為申請人;公司新設合并,由合并各方協商確定一個申請人。 |
擬合并的公司有兩個以上原審批機關的,擬解散的公司應當在向審批機關報送有關文件之前,向其原審批機關提交申請。 | |
原審批機關應自接到有關解散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解散的批復。超過15日原審批機關未作批復的,視作原審批機關同意該公司解散。 | |
審批機關作出審批決定 | 審批機關應自接到規定報送的有關文件之日起45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復。 |
公司合并的審批機關為商務部的,商務部可以對擬合并的公司進行聽證并對該公司及其相關市場進行調查。審批期限可延長至180天。 | |
自審批機關作出初步批復之日起10日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1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對其債務承繼方案進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 |
債權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自接到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公司合并或分立。 | |
辦理工商登記等相關事宜 | 自審批機關批準合并或分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有關繳銷、變更或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手續。 |
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注銷、變更或設立登記手續。 | |
自換發或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和外匯管理等有關機關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