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一
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并或分立。
?。ㄗ⒁?: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注意2:根據教材的內容,這里所說的合并也涉及內資企業)
?。ㄗ⒁?:這里所說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業一定是外商投資企業,所以才有25%的要求)
?。ㄒ唬┩馍掏顿Y企業合并與分立的基本要求(10條中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審批
公司合并或分立,須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公司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擬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商務部審批。
合并后的類型:(四種)
有限之間為有限、股份之間為股份、上市股份與有限為股份、非上市股份與有限為股份或有限。
2、注冊資本
(1)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公司注冊資本額之和。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的25%。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額根據擬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凈資產額折成的股份額與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總額之和。
?。?)分立后公司的注冊資本額,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確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冊資本額之和應為分立前公司的注冊資本額。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冊資本的25%。
3、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
應當具備的條件 | (1)擬合并的中國內資企業是依照《公司法》規范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投資者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合并后公司所從事有關產業的投資者資格要求; (3)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的25%; (4)合并協議各方保證擬合并公司的原有職工充分就業或給予合理安置。 |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 (1)投資總額為原公司的投資總額與中國內資企業財務審計報告所記載的企業資產總額之和,注冊資本為原公司的注冊資本額與中國內資企業的注冊資本額之和。 (2)合并后的公司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應當符合規定。否則,須經商務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準?!?/TD> |
內資企業的子公司 | 與公司合并的中國內資企業已經投資設立的企業,成為合并后公司所持股的企業,應當符合中國利用外資的產業政策要求和《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合并后的公司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的企業中持有股權。 |
4、債權債務承繼
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全部承繼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債權、債務。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協議承繼原公司的債權、債務。
【相關考點】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