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一、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三
(三)戰略投資的管理
1、除以下情形外,投資者不得進行證券買賣(B股除外):
(1)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后可以出售;
(2)投資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須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在要約期間可以收購上市公司A股股東出售的股份;
(3)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滿后可以出售;
(4)投資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滿后可以出售;
(5)投資者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前,因其破產、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轉讓其股份的,經商務部批準可以轉讓。
2、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應在10日內向商務部備案并辦理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相關手續(由不加注的變為加注的)。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于10%,且該投資者非為單一最大股東,上市公司應在10日內向審批機關備案并辦理注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相關手續。(視為內資企業)
注意:所謂“單一最大股東”是指公司持股最多的單一股東,而所謂“單一股東”是指由單獨一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他組織)持股。
【舉例】某股份公司持股最多的前三名股東分別是甲、乙、丙。其中,甲持股比例為33%、乙持股比例為32%、丙持股比例為31%,乙和丙都是丁的子公司。該股份公司的單一最大股東是甲,實際控制人是丁。
3、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應自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營業執照上企業類型調整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并購)”。上市公司應自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外匯登記,外匯管理部門在外匯登記證上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并購)”。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于10%,且投資者非為單一最大股東,上市公司自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注銷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企業類型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視為內資企業)。上市公司應自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匯登記注銷手續。
4、母公司通過其全資擁有的境外子公司進行戰略投資并已按期完成的,母公司轉讓上述境外子公司前應向商務部報告,并根據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新的受讓方仍應符合規定的條件,承擔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并依法履行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公告及其他法定義務。
5、投資者通過A股市場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讓的,可憑以下文件向上市公司注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購匯匯出:
①書面申請;
②為戰略投資目的所開立的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收購類)內資金經外匯局核準結匯的核準件;
③證券經紀機構出具的有關證券交易證明文件。
6、投資者持股比例低于25%的上市公司,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中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