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保障冶金礦山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促進冶金工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礦山企業的各級領導及其主管部門,均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局長(經理)、礦長、車間主任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各級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對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
各職能機構的人員和各工種的工人,都必須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或工作崗位上,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
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基建)工作的同時,必須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第三條 局(公司)和礦應設置安全專職機構,車間應設安全專職機構或人員,由各級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
安全專職機構的主要職責是:監督檢查各部門對國家有關法令、本規程、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貫徹執行情況;調查研究生產建設中的不安全因素,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必要時有權暫停作業,并立即報告主要行政領導或總工程師;參加設計審批和工程驗收;制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計劃;督促和協助分析、處理事故。
第四條 建立和健全通風防塵專業機構和設施,配備必要的技術人員和工人,并列入生產人員編制。
第五條 地質勘探部門應為露天礦設計提供邊坡區域的工程地質(斷層、節理、裂隙、軟弱帶、礦巖物理力學性質等)和水文地質資料。
第六條 露天開采企業應具有礦山測量和地質編錄文件,以及各種實測圖。實測圖應隨生產的發展及時填繪。
第七條 企業必須有按國家規定和程序和權限批準的開采設計??⒐ず螅仨毎磭乙幎ǖ某绦蚝蜋嘞藿M織驗收。不符合設計要求時,不得驗收投產。對設計中有關安全的規定,不得任意更改;若需更改,必須取得原設計、審批部門的同意。
第八條 現有的國營生產礦山,所有工業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均須符合本規程的要求。不符合者,必須納入調整計劃,限期達到。
新建、改建、擴建和采取技術措施以增加生產能力的挖潛改造項目,都必須有符合本規程規定的安全措施項目和內容,否則不準投產。
第九條 各局(公司)、礦在編制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長遠發展規劃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規劃。所需資金、材料和設備,必須列入財務、物資計劃,報上級批準后,責成有關部門安排實施,專款專用。
第十條 認真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加強技術和業務訓練。對所有干部和工人應定期進行考核。
新工人進礦后,首先應進行礦、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及格后,指定老工人帶領工作,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調換工種的人員,要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教育。采用新工藝時,應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
參加勞動、參觀、實習人員進礦前必須學習安全生產知識,并有專人帶領。
第十一條 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危險區域,要嚴加管理。要害崗位人員必須由思想好、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具有一定生產經驗、受過專門訓練,經過考試取得合格證的人員擔任。
機動車輛嚴禁無駕駛證人員駕駛。
第十二條 必須建立和健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和值班制。
第十三條 露天礦所有的安全、防塵、排水設備和及所有機電設備的保護裝置,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拆除。
現場一切人員,應按規定穿戴、使用安全防護用具。
第十四條 認真實行安全大檢查制度。局(公司)、礦每年至少檢查1-2次,車間每季至半年檢查一次。對查出的問題,要責成有關人員限期解決。各礦應建立安全活動日制度。
第十五條 發生傷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時,企業領導必須到現場指揮搶救,并由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理。事故發生后,應按《冶金企業傷亡事故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對認真貫徹本規程,無死亡事故,粉塵濃度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完成國家計劃的局(公司)、礦、車間,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礦山企業、有關單位和部門違反本規程而造成事故的人員,情節輕微的,應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