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防排水和防火
第一節(jié) 防水排水
第一百八十四條 礦山必須建立防、排水機構。大、中型露天礦應設專門水文地質人員,建立水文地質資料檔案。每年應編制防排水計劃,定期檢查計劃執(zhí)行情況。
第一百八十五條 采場的總出入溝口、平峒口、排水井口和工業(yè)場地等處,都必須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第一百八十六條 礦山必須有排水設備,建立排水系統(tǒng)。采場內(nèi)有滑坡時,應在滑坡體的上方設截水溝。
必須防止地表、地下水滲漏到采場。
第一百八十七條 礦床疏干過程中出現(xiàn)的陷坑、裂縫以及可能出現(xiàn)的地表陷落范圍,應及時圈定,并設標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由礦區(qū)總變電所至采場排水設備的輸電線路,應采用雙回路供電系統(tǒng)。各種排水設備,必須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tài)。
第二節(jié) 防水
第一百八十九條 礦山的建(構)筑物和大型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規(guī)定。
第一百九十條 離城市15公里以外的大、中型礦山,應成立專職消防隊。小型礦山應成立兼職消防隊。
第一百九十一條 給設備加注燃油時,嚴禁吸煙和明火。
采掘設備上禁止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
禁止用汽油擦洗設備。
使用過的油紗等易自燃材料,應妥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