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上市公司要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于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
132、
保薦機構應當自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 )
133、
上市公司增發新股不可以采用對網上向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和對網下向機構投資者配售相結合的方式。( )
134、
根據于2006年5月8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 )
135、
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財產的估值應不低于擔保金額。估值應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
136、
可轉換公司債券流通面值少于5000萬元時,在上市公司發布相關公告3個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 )
137、
儲蓄國債可以流通轉讓。( )
138、
承購包銷方式是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簽訂承購包銷合同,合同中的有關條款是通過雙方協商確定的。( )
139、
股份制商業銀行發行長期次級債務補充附屬資本的,其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
140、
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保薦機構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