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凡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均可申請開展主承銷業務。( )
142、
1994年7月1日實施的《公司法》規定,我國募集設立的公司均指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訂實施的《公司法》將募集設立分為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和公開募集設立。( )
143、
向境外投資者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通常以發起方式設立。( )
144、
在網下電子化發行方式下,主承銷商按規定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結算平臺發送網下配售結果數據,并保證發送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登記結算平臺據此辦理網下發行股份初始登記。( )
145、
發行人應披露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扼要披露報告期內各期末股東權益的情況,包括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及少數股東權益的情況。( )
146、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
147、
對于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
148、
證券交易所推出大宗交易制度后,承銷商可以通過大宗交易的方式賣出剩余證券,擁有了一個快速、大量處理剩余證券的新途徑。( )
149、
招股說明書全文文本封面應標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字樣,并載明發行人、保薦人、主承銷商的名稱和住所。( )
150、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是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必要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