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發行人應披露交易金額在1 00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前述標準但對生產經營活動、未來發展或財務狀況具有重要影響的合同內容。( )
15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大股東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
153、若曾存在工會持股、職工持股會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東數量超過300人的情況,發行人應詳細披露有關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變情況。( )
154、發行人應根據交易的性質和頻率,按照經常性和偶發性分類披露關聯交易及關聯交易對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
155、發行人應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主營業務的具體情況,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主要關聯方或持有發行人3%以上股份的股東在主要供應商或客戶中所占的權益。若無,無須說明。 ( )
156、在境內外市場發行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
157、發行人運行不足3年的,應披露設立前利潤表編制的會計主體及確定方法;存在剝離調整的,還應披露剝離調整的原則、方法和具體剝離情況。( )
158、發行人應披露持有3%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以及作為股東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重要承諾及其履行情況。( )
159、擔保采用保證方式的,發行人應披露擔保物的種類、數量、價值等相關情況。( )
160、若發行人有充分依據證明第1號準則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發行人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披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