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發行人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的簡要情況,對核心技術人員,還應披露其主要成果及獲得的獎項。( )
112、發行人對披露的風險因素應作定量分析,無法進行定量分析的,應有針對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
113、創業板市場在制度與規則方面與主板市場幾乎沒有差異。( )
114、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超過6個月之后,董事長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 )
115、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表行使其權利并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任。 ( )
116、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117、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
118、總資產規模為1億元以上的發行人,可視實際情況決定應披露的交易金額,但應在申報時說明。( )
119、信息披露及時性原則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必須把能夠提供給投資者判斷證券投資價值的情況全部公開。( )
120、相對1號準則,創業板招股說明書的概覽增加要求發行人應列示核心競爭優勢的具體表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