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發行人應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BR>
122、不論《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在招股說明書披露日至上市公告書刊登日期間所發生的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披露。(?。?BR>
123、第1號準則要求有關人員的簽名下方應以印刷體形式注明其姓名。(?。?BR>
124、發行人名稱冠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樣的,應披露冠以此名的依據。( )
125、第9號準則的規定是對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BR>
126、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3個月。( )
127、證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至發行結束前發生重要事項的,發行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并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后,修改招股說明書或者作相應的補充公告。( )
128、發行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資產,或作為被許可方使用他人資產的,應簡要披露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BR>
129、發行公告是承銷商對公眾投資人作出的事實通知。( )
130、發行人應披露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扼要披露報告期內各期末股東權益的情況,包括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及少數股東權益的情況。(?。?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