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在保薦機構組織推介、詢價和配售工作時,律師事務所對保薦機構的詢價和配售過程,包括但不限于配售對象、配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等進行鑒證,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
142、《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明確保薦機構應當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上市公司應當在募集資金到賬后兩周內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
143、招股說明書摘要的目的僅為向公眾提供有關本次發行的簡要情況,無須包括招股說明書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內容。( )
144、當注冊會計師出具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如果認為必要,可以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對重要事項的說明。( )
145、保薦機構所作的判斷與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復核,并可聘請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
146、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147、申請文件一經受理,未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換。( )
148、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l 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
149、根據《證券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
150、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的最終結果,不具有法定的證明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