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保薦機構對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存有疑義的,應當主動與發行人進行協商。( )
112、公司的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審核后,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發行的,公司應在發行股票前根據有關要求補報相關文件,并對招股說明書及摘要作相應修改,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會計師應對公司在通過發審會審核后是否發生重大事項聯合出具專業意見。( )
113、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保薦業務。 ( )
114、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
115、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賦予中國證券業協會部分職責的決定》的規定,主承銷商應當于中國證監會受理其股票發行申請材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送承銷商備案材料。( )
116、發行保薦工作報告的內容可不包括項目存在問題及其解決情況。( )
117、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董事、監事等職務。( )
118、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2屆。()
119、專項復核會計師應對復核事項提出明確的復核意見,不得以“未發現,,等類似的消極意見代替復核結論。( )
120、資產評估報告書應當有齊全的附件,包括資產評估機構的資格證書復印件、被評估機構的產權證明文件(如房產、土地證明文件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