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后變更中介機構的,更換后的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應對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審計報告出具新的專業報告,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應出具新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 )
132、發審委委員發現存在尚待調查核實并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前以書面方式提議暫緩表決。( )
133、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后,在中國證監會核準前,發生應予披露事項的,應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情況,并及時修改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 )
134、按時提交承諾函且無重大事項發生的,中國證監會安排發行;未能按時提交承諾函或有重大事項發生的,中國證監會暫緩安排發行。( )
135、發審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發審委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并行使表決權。( )
136、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應按第9號準則的要求制作和報送申請文件。未按第9號準則的要求制作和報送申請文件的,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不予受理。( )
137、盡職調查中風險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項調查包括調查重大合同、訴訟和擔保情況等。( )
138、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為l0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 )
139、保薦機構應將履行保薦職責時發表的意見及時告知發行人,同時在保薦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依照本辦法規定公開發表聲明、向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報告。( )
140、在創業板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最近1年的凈利潤可以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