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0日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
2.基金臨時信息的披露時間一般無法事先預見。( )
3.通過強制性信息披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問題帶來的低效無序狀況,提高證券市場的有效性。( )
4.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場上的當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資運作等一系列環節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眾披露信息。( )
5.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5日內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6.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應該在每6個月結束之日起15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網站上。( )
7.凡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或有助于其作出投資決策的信息,應按照有關規定在招募說明書中予以充分披露。( )
8.在基金招募說明書封面的顯著位置,管理人一般會作出“基金過往業績不預示未來表現;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等風險提示。( )
9.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0.依照相關規定,基金招募說明書應包括基金收益預測和風險警示內容。( )
11.基金托管協議(草案)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各自職責的協議。( )
12.對于基金信息披露重大性的界定,我國僅采用“影響投資者決策”標準。( )
13.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托管銀行的行長發生變動,應當在發生之日起2日內編制并披露臨時報告書?( )
14.貨幣市場基金收益報告需要披露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最近7日年化收益率。( )
15.QDII基金投資顧問主要負責人變動時,基金管理人應進行及時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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