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貨幣市場,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規范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保護短期融資券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以下簡稱“短期融資券”)是指證券公司以短期融資為目的,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金融債券。
第三條 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通過同業拆借中心的電子信息系統每半年向銀行間債券市場公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有關短期融資券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短期融資券基本條件的監管意見。
第五條 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只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
第六條 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應遵循公平、誠信、自律的原則。
短期融資券的投資人應滿足各自監管部門的審慎監管要求,并具備識別、判斷、承擔風險的能力。短期融資券的風險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第七條 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當按期還本付息。
第八條 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進行信息披露。
第九條 申請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并經證監會審查認可:
(一)取得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資格一年以上;
(二)發行人至少已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上按統一的規范要求披露詳細財務信息達一年,且近一年無信息披露違規記錄;
(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符合證監會的規定,最近一年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四)內控制度健全,受托業務和自營業務嚴格分離管理,有中臺對業務的前后臺進行監督和操作風險控制,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經營;
(五)采用市值法對資產負債進行估值,能用合理的方法對股票風險進行估價;
(六)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經證監會認可具有發行短期融資券資格的證券公司,擬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取得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資格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二)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相關信息披露情況公告的復印件;
(三)證監會有關短期融資券發行資格的認可文件復印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國人民銀行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備案通知書的形式確認收到備案材料并核定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的最高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