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擬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當聘請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十二條 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相關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實行余額管理,待償還短期融資券余額不超過凈資本的60%。在此范圍內,證券公司自主確定每期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規模。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證監會提供的證券公司凈資本情況,每半年調整一次發行人的待償還短期融資券余額上限,并將該余額上限情況向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示。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和發行人的情況,對證券公司待償還短期融資券余額與該證券公司凈資本的比例上限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短期融資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1天。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可在上述最長期限內自主確定短期融資券的期限。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對短期融資券的期限上限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期最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即從短期融資券發行招標日到確立債權債務關系日,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應采取拍賣方式,發行利率或發行價格由供求雙方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安排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時間。證券公司發行每期短期融資券前應向中央結算公司申請安排發行時間,由中央結算公司根據各發行人申請的先后順序排期發行。申請安排發行時間的材料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中國人民銀行的備案通知書;
(二)擬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規模;
(三)擬發行短期融資券的期限;
(四)擬發行短期融資券的利率確定方式;
(五)待償還短期融資券的余額和明細情況;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內容。
中央結算公司應在收到符合本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后兩個工作日內確定發行日期并通知發行人。
第十八條 發行人應在中央結算公司確定的發行日前三個工作日,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當期短期融資券的募集說明書。募集說明書必須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募集說明書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詳細約定短期融資券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募集說明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行人的基本情況;
(二)擬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規模、期限和利率確定方式;
(三)擬發行短期融資券的擔保情況;
(四)發行期;
(五)本息償還的時間、方式;
(六)發行人的違約責任;
(七)發行對象;
(八)投資風險提示;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公布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