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7.1 發生下列交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本所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
(一) 不可抗力;
(二) 意外事件;
(三) 技術故障;
(四) 本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7.2 出現無法申報的席位數量或行情傳輸中斷的營業部數量超過本所已開通席位或營業部總數的1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況,本所可以實行臨時停市。
7.3 本所認為可能發生第7.1條、第7.2條規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并嚴重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
7.4 本所對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決定予以公告。
7.5 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
7.6 除本所認定的特殊情況之外,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前交易主機已經接受的申報在當日有效。交易主機在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期間繼續接受申報,在恢復交易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
7.7 因交易異常情況及本所采取的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不承擔責任。
第八章 交易糾紛
8.1 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交易糾紛,相關會員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本所查閱。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會員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8.2 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交易糾紛,本所可以按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數據。
8.3 投資者對交易有疑義的,會員有義務協調處理。
第九章 交易費用
9.1 投資者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會員交納傭金。
9.2 會員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席位費、會員費、交易經手費及其他費用。
9.3 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紀律處分
10.1 會員違反本規則的,本所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或限制交易;
(四)取消交易資格;
(五)取消會員資格。
10.2 會員對前條第(二)、(三)、(四)、(五)項處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處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相關處分的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11.1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債券回購、權證等品種的交易,本所相關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1.2 本規則中所述時間,以本所交易主機的時間為準。
11.3 本規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市場:指本所設立的證券交易市場。
(二)交易席位:指由本所提供并經會員申請獲得的參與本所證券交易的專用設施。
(三)委托:指投資者向會員進行具體授權買賣證券的行為。
(四)申報:指會員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證券買賣指令的行為。
(五)標準券:指由不同債券品種按相應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確定可利用質押式回購交易進行融資的額度。
(六)集中申報簿:指交易主機某一時點有效競價范圍內按買賣方向以及價格優先、時間優先順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報隊列。
對手方(本方)隊列最優價格是指集中申報簿中買方的最高價或賣方的最低價。
(七)集合競價參考價格:指截至揭示時集中申報簿中所有申報按照集合競價規則形成的虛擬集合競價成交價格。
(八)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時集中申報簿中所有申報按照集合競價規則形成的虛擬成交數量。
(九)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時集中申報簿中在集合競價參考價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競價參考價虛擬成交的買方或賣方申報剩余量。
11.4 本規則未定義的用語的含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確定。
11.5 本規則所稱“超過”、“低于”、“不足”不含本數,“達到”含本數。
11.6 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批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11.7 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11.8 本規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