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債券回購交易
3.7.1 債券回購交易可以采取質押式回購交易等方式。
3.7.2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在將債券質押并將相應債券以標準券折算比率計算出的標準券數量為融資額度向交易對手方進行質押融資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后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
3.7.3 債券回購交易的期限按日歷時間計算。如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結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 轉托管
4.1.1 投資者可以以同一證券賬戶在多個證券營業部買入證券。
4.1.2 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可通過原買入證券的席位委托賣出,也可以向原買入證券的席位發出轉托管指令,轉托管完成后,在轉入的席位委托賣出。
轉托管的具體規則,由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制定。
第二節 開盤價與收盤價
4.2.1 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
4.2.2 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4.2.3 證券的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的,以當日該證券最后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后一筆交易)為收盤價。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三節 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4.3.1 本所對上市證券實施掛牌交易。
4.3.2 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4.3.3 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第5.4.3條規定的異常波動的,本所對相關證券實施停牌,直至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作出公告的當日10:30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后首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4.3.4 證券交易出現第6.1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視情況對相關證券實施停牌,發布公告,并根據需要公布相關交易、股份統計信息。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應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時公告。
停牌及復牌的時間,由本所決定。
4.3.5 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無該證券的信息。
4.3.6 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復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但不揭示集合競價參考價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競價產生開盤價后,以連續競價繼續當日交易。
4.3.7 證券的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本所予以公告。
4.3.8 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的其他規定,按照本所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節 除權與除息
4.4.1 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本所在權益登記日(B股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4.2 除權(息)參考價的計算公式為:
除權(息)參考價=[(前收盤價-現金紅利)+配(新)股價格× 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證券發行人認為有必要調整上述計算公式時,可向本所提出調整申請并說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據申請調整除權(息)參考價計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權(息)日即時行情中顯示的該證券的前收盤價為除權(息) 參考價。
4.4.3 除權(息)日證券買賣,按除權(息)參考價作為計算漲跌幅度的基準,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節 一般規定
5.1.1 本所每個交易日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指數、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時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并通過本所網站或其他媒體予以公布。
5.1.3 本所交易信息歸本所所有。未經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
經本所許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將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證券交易信息的管理辦法,本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