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指導六、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一)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一般原則:
①除準則明確規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外,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一般均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并將其影響計入所得稅費用:
借: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②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相關的,其所得稅影響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借:資本公積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③企業合并產生的,相關的遞延所得稅影響應調整商譽或營業外收入。
(二)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
1.商譽的初始確認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產生的商譽。在免稅合并的情況下,稅法不認可商譽的價值,即計稅基礎為0,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但準則中規定不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因為如果確認,會陷入“死循環”:
2.除企業合并等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項中,如果該項交易或事項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所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交易或事項發生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3.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投資等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一般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但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一是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
二是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
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時,投資企業可以運用自身的影響力決定暫時性差異的轉回,如果不希望其轉回,則在可預見的未來該項暫時性差異即不會轉回,從而無須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了解即可)
(三)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以相關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量。
在我國,除享受優惠政策的情況以外,所得稅稅率一般不變,在確認遞延所得稅時,可以現行適用稅率為基礎計算。
·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不要求折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