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指導二、資產的計稅基礎
(一)概述
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期間稅法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
=取得成本-以前期間已累計稅前扣除的金額
比如:企業2009年末取得某固定資產,原價120萬元,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為3年,采用直線法折舊。不考慮其他因素。
(二)四類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之間的關系
1.固定資產
賬面價值=原價-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會計與稅收的差異主要來自:
(1)折舊方法、折舊年限不同產生的差異
(2)計提減值準備產生的差異
計提減值準備→賬面價值下降,計稅基礎不變→差異
2.無形資產
(1)初始確認時,內部研發產生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研究階段的支出費用化,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支出資本化
稅法規定:符合"三新"標準的研發項目,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在發生當期按150%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成本的150%攤銷
比如:內部研發無形資產入賬價值為1 000萬元,會計、稅法均按10年采用直線法攤銷。
則稅法的年攤銷額=1 000/10×150%=150(萬元)
整個使用期間總共可稅前扣除1 500萬元。
所以研發成功時,其計稅基礎=未來期間稅法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1 500(萬元)
(2)后續計量時,差異來自攤銷規定的不同及減值準備的提取。
會計準則規定: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要求攤銷,每期末進行減值測試。
稅法規定:除外購商譽外,無形資產均應在一定期間內攤銷
無形資產的攤銷和計提減值準備可以比照固定資產的折舊和計提減值準備來理解。
3.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
(1)交易性金融資產
會計: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稅法:不確認公允價值變動。
比如:2010年初購入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100萬元,2010年末公允價值為120萬元。
則,2010年末賬面價值=120(萬元);計稅基礎=100(萬元)。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會計: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
稅法:不確認公允價值變動。
接上例,假設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類似。
即計稅基礎=120(萬元);計稅基礎=100(萬元)。
4.其他資產
(1)投資性房地產
①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其期末賬面價值為公允價值
而稅法不認可其公允價值變動,計稅基礎應以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為基礎確定。
②采用成本模式的,暫時性差異的計算可比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來理解。
(2)其他計提了資產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
主要包括:
①存貨
②應收賬款
③以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等
減值準備稅法均不允許稅前扣除,由此產生暫時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