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
1. [答案]
[解析](1)管理人不能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甲公司設定抵押的時間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已經超過了1年,因此,管理人員不能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
(2)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放棄債權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甲公司向個別債權人C企業的清償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因此,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4)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根據規定,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屬于無效行為,自始無效,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
(5)E企業不能向管理人主張抵銷權。根據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不能抵銷。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6)F企業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7)管理人應當追回。根據規定,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