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一、關聯企業與獨立交易原則
稅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二、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辦法
(一)稅務機關有權按以下辦法核定和調整關聯企業交易價格
(二)稅務機關的納稅核定權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1)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補征稅款和加收利息
1.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應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
2.加收利息率,應按稅款所屬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3.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納稅調整的時效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三、預約定價安排
1.稅法規定允許企業就關聯交易價格合理性問題,與稅務部門進行事前溝通協商,經稅務部門認可后就可按此辦理,視同企業間正常的交易價格,而勿須再進行納稅調整。
2.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
(1)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依法履行關聯申報義務;
(3)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
四、受控外國企業
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水平(25%)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五、資本弱化規則
1.要求: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
(1)金融企業(5:1)
(2)其他企業(2:1)
相關推薦: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試特點及各題型應對策略
編輯推薦: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報名時間臨近,備考已全面開始,233網校建議考生盡早開始備考學習,通過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233網校全新推出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全科VIP班!第一年沒有通過的考試科目,第二年可免費重學,報一年,學兩年!立即搶購>>。 報名咨詢熱線:4000-80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