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所得稅的源泉扣繳
一、源泉扣繳適用非居民企業(yè)
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yè),就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所得則按10%繳稅。
二、支付人和扣繳義務人
1.對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fā)生地繳納。
2.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三、稅務管理
1.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yè)首次簽訂與有關業(yè)務合同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2.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yè)所得稅報告表。
四、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yè)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yè)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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