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財政監督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一)財政監督法律制度
1.財政監督的內容
(1)對財政收支活動的監督。
(2)通過財政收支活動的監督實現對國民經濟運行的調控。
2.人大監督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人大財政監督的主體。
(2)人大財政監督,主要表現為:預決算監督。
表8.7
預算管理權的內容
審查權 |
批準權 |
變更撤銷權 | |
全國人大 |
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
批準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 |
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 |
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 |
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 |
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
全國人大常委 |
監督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 |
審查和批準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中央決算 |
撤銷國務院(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 |
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 |
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政府決算 |
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
3.審計監督
(1)審計監督主體是審計機關。包括中央審計機關和地方審計機關。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
(2)審計署有權直接審計的項目:
①中央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②中央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③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④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和中央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⑤國務院各部門管理的和受國務院委托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⑥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⑦其他情形。
4.財政監督
(1)財政監督,主體包括財政和稅務、國資、海關等部門。最狹義的財政監督,主體僅指政府財政部門。
(2)財政監督職權
表8.8
財政監督職權
財政部門 |
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過程中,通過審核、監測和財政制裁等形式,對經濟運行相關方面進行監督 |
稅務部門 |
通過日常征收管理,對納稅人的依法納稅進行監督 |
國資管理部門 |
通過對各類國有資產的評估、界定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
海關 |
通過對進出口的關稅和代征國內各稅的征收,以及進出口業務進行的監督進行財政監督 |
(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1.違法主體,是財政違法行為的主體。包括:
(1)財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
(2)企業;
(3)非企業單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非企業單位;
(4)特定個人。
2.財政違法行為種類及法律責任
表8.9
財政違法行為種類及法律責任
種類 |
情形 |
制裁措施 | |||
行政處分 |
行政處罰 | ||||
單位 |
個人 |
單位 |
個人 | ||
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
1.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
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
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
- |
- |
違反國家有關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
1.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
同上 |
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
- |
- |
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
1.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
同上 |
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
- |
- |
違反國家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
1.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 |
同上 |
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
- |
- |
違反國家有關 |
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 |
同上 |
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
- |
- |
違反國家有關 |
1.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
同上 |
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
- |
- |
違規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 |
1.單位內部機構擅自開立賬戶; |
同上 |
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
- |
- |
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
1.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 |
- |
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 |
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
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 |
- |
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
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例題11·單選題】A大學因替B研究所代開財政收入票據,被財政機關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該罰款的數額為( )。
A.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B.3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
C.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D.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行為的罰款數額。A大學的行為屬于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行為。根據規定,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行為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財政執法主體【★2010年多選題】
財政執法主體,只能是組織,不是個人。具體包括: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
(2)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
(3)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
4.財政執法權限
(1)調查、檢查權。經法定程序,可以查詢被調查、檢查單位銀行存款;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權利。
(2)處理、處分、處罰權。包括:責令停止財政違法行為、停撥財政款項、違法行為公告權、榮譽稱號撤銷權。
本章小結
這一章是幾部法律的集合,而且這幾部法都比較抽象,比較考察大家的記憶能力。從這一章看,出現主觀題的可能性很小,主要是客觀題,那么需要重點掌握的考點就有:
(1)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2)國家出資企業。
(3)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4)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制度與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制度。
(5)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制度。
(6)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7)壟斷行為的類型。
(8)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
(9)價格調控制度。
(10)價格規制制度。
(11)財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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