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1.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2.合同變更的效力原則上僅對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沒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合同的轉讓
1.合同權利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無需債務人的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的抗辯權,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提示】合同權利的轉讓不會增加債務人的負擔,一般是不需要債務人同意的,只要通知即可。
2.合同義務轉讓
債務人轉讓債務,應當經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后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2011年單選題】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鏈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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