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具體可以分為:
1.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
2.合同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3.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無效合同【★2010年、2009年單選題】
1.無效合同的效力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
2.無效合同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無效合同的情況有: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三)可撤銷合同
1.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當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時,該合同才歸于無效。
2.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提示】可撤銷合同的第(3)項情形應當與無效合同的第一項情形加以比較:如果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予無效合同;如果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則屬于可撤銷合同。
3.被撤銷的合同與無效合同一樣,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提示】此處指的是“被撤銷合同”,而不是“可撤銷合同”。因為,可撤銷合同不一定被撤銷,在其未被撤銷前,仍然屬于有效的合同。只有當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后,該合同才屬于“被撤銷合同”,其效力應追溯到合同簽訂時。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鏈接】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四)效力待定合同
【提示】效力待定合同,不屬于無效合同,也不是可撤銷合同。是指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補救。在沒有采取補救措施之前,稱之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其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如果是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是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舉例】A從B處取得借款10萬元,A以一臺設備向B設定抵押,已知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為2009年2月1日,2008年12月30日,B與C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標的為A設定抵押的設備,該種情況屬于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其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
(1)如果A表示同意,B與C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
(2)如果B事后能取得該設備處分權的,B與C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
表5.2 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合同的比較
類型 |
形成基本原因 |
情形 |
后果 |
無效合同 |
違反合同法基本原則,侵害國家或他人利益 |
1.一方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 |
自始無效 |
效力待定合同 |
合同訂立者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的超出其理解能力的合同; |
經權利人追認方可生效(相對人有催告權,善意相對人有撤銷權) |
可撤銷的合同 |
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
撤銷權人可在一定期限內(通常為一年)卓方面解除合同效力,否則合同有效。也可以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或以行為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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